株洲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度、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市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采集、确认等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资质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
(四)管理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六)物业服务质量情况: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情况:
(八)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九)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110分(含110分)以上120分以下。
(二)良好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110分以下。
(三)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
(五)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基本分值100分的基础上,按照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对拒不改正不良行为的,实行按月累积扣分。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附加分:
(一)获国家、省、市、区级奖项;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贡献突出;
(三)获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四)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良好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同一行为获重复奖励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资质证书的;
(三)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四)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因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照不合格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所在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整改合格的,取消原扣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六个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信息主要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房产管理局、行业协会日常记录以及公众投诉、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采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资料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十七条信用档案资料的认定,以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经市房产管理局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六)经行业协会认定的违反行业规范的材料。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综合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日常采集。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通过日常监管,及时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并由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汇总。
(二)每月上报。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后,于下月初前5个工作日上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每季发布。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对上季度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确认后,通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年终评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各种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7日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四章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投标、资质管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物业服务收费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企业
1.优先晋升资质等级;
2.评先创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适当减免企业信用保证金;
4.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2、3、4项规定执行。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不进行重点监管。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晋级,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类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清出物业管理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三级及三级以上信用记录评定结果每年清零并重新核计,但历史记录保留备查,作为行业评比及其它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和公布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