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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房屋应急维修?
作者: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1/9/4 23:54:35  文章录入:admin

       急修项目是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物业维修、更新,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
        为贯彻房屋维修“为民服务、对民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除对“无人管理”房屋、“急、难、愁”修理项目、“老、旧”电梯等进行专项整修外,必须加强房屋应急维修和日常维修工作,发挥“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的作用,改变公房、售后公房小区维修不及时、维修质量差、居民意见大的现状。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应急维修工作的开展,要求:
      (一)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落实“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的具体措施。要利用各居住小区管理处、门卫室或者小区内设置的宣传栏、灯箱广告、居民联系卡等形式,在服务范围内公开报修电话(手机、传呼机)、报修地址。接到居民报修后,应当做好报修单的填写(包括计算机输入),并及时落实维修人员,给居民报修凭证。报修时点作为修理时限的起始时点。凡夜间、节假日维修或日常维修有困难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所在区“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或者其他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和维修。
      (二)房屋漏水应当列入物业维修的急修项目范围。凡因下雨发生房屋漏水的,物业公司应当在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报修后24小时内,按实际情况采取遮盖、堵漏、排水等应急措施,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关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所管理房屋的实际情况,抓紧落实防雨所需的各种物资。
      (三)居民大楼电梯运行中因故引起人员被关现象的,物业公司或其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必须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四)物业公司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对小区内的明沟、暗沟、房屋的天沟、立管等进行循环性、预防性疏通,防止因维修、疏通不力造成对居民的影响。对因房屋不均匀沉降等造成管道破坏、畸形引起的管道经常性堵塞、冒溢,除进行应急疏通外,应当列入房屋综合整修计划予以解决。
      (五)有关物业公司对公房、售后公房地区2002年年初至2003年5月底前的维修养护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梳理,对同一地址、同一部位、同一项目修理三次以上的修理项目应当组织技术骨干进行“会诊”,制定专项维修方案,切实解决问题。商品住宅小区在保修期内或者保修期内未修复而延续的修理项目,仍应有原开发企业负责修理,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应急维修服务的通知》(沪房地资公〔2004〕100号 )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居民反映的“物业维修不及时”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居住房屋应急维修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物业急修项目的维修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接到电梯故障引起人员被关的急修项目报修的,应在30分钟内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处理;接到其他急修项目报修的,凡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管理处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未设置管理处的或者郊区区域的报修应当按照各自的服务承诺派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落实急修项目维修服务的保障措施
        物业公司应在小区内的醒目处公开报修电话,并落实必要力量,确保做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凡夜间、节假日或日常应急维修有困难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所在区县的房屋维修应急中心或者其他专业企业进行报修和维修。对既不实施自行维修又不委托他人维修的,由区县房地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该小区经理作出记分处理,直至取消其岗位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三、进一步理顺应急维修服务体制
       上海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受市局委托实施全市范围内房屋维修的投诉和维修应急的求助,同时每天24小时的监督电话63501768与市“110”等应急网络实行联动。
       各区县房地局应配备力量,确保对本区范围内房屋维修工作行使每天24小时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具体受理本区域内市民在房屋维修方面的投诉和维修应急的求助,并负责对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要求协助查处相关事项的具体落实。
       各区县房地局应视区域范围大小设立若干房屋维修应急中心,配备专门的抢修人员及抢修车辆,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包括直管、系统公房、商品房、老私房等)提供应急维修服务,及时解决维修应急矛盾。各应急维修中心应做到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受理应急维修报修,并实行四个统一:即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统一、维修服务人员服装标识统一、物业报修软件统一、物业报修回执统一。各房屋维修应急中心应将服务规范、承诺内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市民监督。
       四、各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应快速有效地处理业主和使用人的房屋报修事宜,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应急维修中心接到应急报修电话,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应急维修,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房屋维修专项资金或产权人支付;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报修人承担。
        五、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力度
        市及各区县房地局应设立房屋应急维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实行房屋维修稽查制度,配备维修稽查车,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维修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处置各项维修矛盾。
        市局将定期公布抢修、监督、检查情况,对维修不作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急抢修不到位的应急中心、监督不力的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区县房地局应加强监管力度,对无维修能力、维修不作为的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与应急维修中心订立委托维修合同,提高全市整体维修应急能力,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正常的居住生活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