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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规禁止物业公司“一走了之”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1/9/5 0:13:2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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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拖欠物业费,很多物业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便一走了之的现象,将在杭州得到遏制。 从杭州市房管局获悉,3月已开始实施的《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此做出了规定,物业公司若想提前解约,必须提前3个月公告,并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否则将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1年内不能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其管理的物业项目3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办法》规定物业公司若想解约,应提前3个月,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3日内对此进行公告,如果解约能得到大多数业主(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同意,业主委员会就可与物业公司协商退出事宜,并签订退管协议。否则,原物业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同样,业主若想解约,也必须经过公告和表决,并与物管协商退出事宜,签订退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