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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3/1/24 19:46:05  文章录入:admin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
  (一)理顺监管体制。构建以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为主体的三级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企业和物业经营项目的立体式全覆盖的监管。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指导,协助市、区物业管理机构,协调解决社区管理和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召集,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疑、难、急问题。
  二、加强开发建设管理,夯实物业管理基础
  (一)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到位。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设计必须满足“一户一表,每表出户”且可直接计量收费到户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建成后,应当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上述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公用水、电表不再挂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下,可明确为小区公用水、电表,落户在业主委员会名下。
  (二)确保物业管理用房到位。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物业项目应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充分考虑并满足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低于6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水电到位、便于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时,直接认定为不符合规划条件,同时由房产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送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时,公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四)严格履行建筑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退还施工单位质量保证金时须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签字证明,对未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单位应延期退还质量保证金。
  三、明确责任,确保执法进小区
  (一)强化部门执法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如下工作职责,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执法力度,形成合力,保证执法效果。
  1.房产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足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2.规划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和增建,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未经排水净化,擅自排放生活污水;擅自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4.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及生活垃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城市流动摊点进行整顿。
  5.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侵占园林绿地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
  6.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社会生活噪音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的安防工作,加大对盗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7.消防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增加建筑物火灾荷载、占用消防道路设施等行为。
  8.工商部门职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人未能提交本单元、本栋住户、业主委员会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材料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合于在住宅小区内开设的经营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放宽物业服务企业的兼营范围,在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和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9.环保部门负责查处下列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工业污水、工业废弃物;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等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噪音等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四、规范费用代收代缴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对直接收费到户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委托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3%的佣金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代收合同。
  五、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一)给予劳动用工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招用人员,特别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招聘台位实行免费服务。对招用下岗失业4050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经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给予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公共服务行业税费优惠,将物业服务企业营业税计税税率由5.5%降为3%。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营业税税基。根据行业特点,在扣除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工资成本和扣减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水电费、清洁费、绿化费、秩序维护费及其他代收代付款项后的金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同时适当减免残保基金、防洪基金等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六、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尽快修改制定《株洲市物业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和《物业小区停车场服务和收费实施办法》,及时制订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公示收费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在住宅小区向业主公示;规范停车场、停车位的收费行为,合理收取停车场占地使用费和卫生清扫费。
  七、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
  (一)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物业分级服务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整顿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专业化、品牌化发展;加大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利益、无资质从事物业服务、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物业服务市场。
  (二)加强行业培训。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物业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推行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建设。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项目巡查通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信用评估制度等,加强物业行业动态管理,强化企业诚信管理;对各类违法违规、不讲诚信、损害业主权益的不良行为应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诚信档案中不良记录较多的企业,应责令整改,取消项目投标资格,性质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出物业服务行业。
  (四)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满意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进服务态度,以实际****赢得广大业主的支持和理解;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度调查,制定考核评议办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改变形象、树立品牌,与业主共建和谐小区。
  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舆论引导和媒体宣传。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让广大市民和业主了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树立物业服务的消费理念,积极支持和参与物业服务相关活动,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规约,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