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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区车位是卖还是租 开发商卖房时要明确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0  更新时间:2013/1/24 21:58:30  文章录入:admin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意见处理情况的公告,针对听证会上收集的9条立法建议,完整吸纳了其中的7条,并对办法草案作出修订,拟规定开发商卖房时需公布车位租售计划。《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在南京市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南京市法制办欢迎市民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市民可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7条市民建议被采纳

  开发商卖房时需公布车位租售计划

  南京大学民商法研究生陈本林在听证会上说,南京市很多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导致小区“地下车库空荡荡,地面停车抢破头”,希望通过立法激活小区闲置车位,规范小区“只售不租”行为。

  法制办对这一建议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法制办相关人士解释道,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并取得合法手续,强制要求其以单一出租方式处分产权车位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实中存在开发商在卖房当初隐瞒“车位只售不租”、侵犯业主知情权的情形。为此,有必要在房屋销售阶段对开发商进行规范和约束,要求其事先公示车位售租行为,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此,《办法》第二十条增加下列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车库、车位出售前,应当向业主招租,避免闲置。建设单位公布的车库、车位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应当视为要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有听证会代表建言,希望南京能够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降低泊位空置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将所有停车场的信息进行联网并实时发布,采取高科技手段进行停车场管理,可以正确引导车辆的停放。

  南京市法制办吸纳了这一建议,《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换乘中心停车费上有优惠

  在听证会上,多名代表希望条文明确对不同区位、路段的停车场实行差别收费,利用经济杠杆引导车主在非中心区域、非道路停放,缓解中心区域和道路的停车压力。

  这一呼声在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中有了明确体现,其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规定的地点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鼓励车主采取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位于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重要活动期间开放专用停车场

  重要活动期间车位紧缺,如何征用专用停车场应有明确说法。这次《办法》为此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该条文还明确,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期间,应当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要求进行服务和管理。

  5种情况下禁止设临时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取消,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规范这一行为非常必要。《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禁止施划泊位的情形:

  1、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3、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4、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5、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挪用停车场最高可罚款20万

  此外,市民代表在听证会中,还提出了增设“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错时开放”和“关于对停用或者挪用停车场的处罚设定”的建议。前者在《办法》听证会稿中已有较详细规定。后者则在另一部法律草案中已有规定。市政府在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故本《办法》未再重复规定。

  2条意见未被采纳 但进行了具体解释

  对于未能采纳的2条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南京市法制办也做出了具体解释,并针对市民反映的停车纠纷和临时泊位等问题,在条款上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承担车损责任

  在听证会上,停车场经营者代表建议,建立保险机制或者成立理赔基金应对停车纠纷。但南京市法制办研究认为,因停车造成的车辆和设施损坏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以立法方式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但为明确保管责任,《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或者过失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周边可申请设临时泊位

  有市民建议,在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免费或者低收费。南京市法制办研究认为,在城市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仍应当按照现行制度和标准执行。

  为了缓解处于主城老小区停车难,《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